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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精神,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權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度

(一)加快推動修訂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加快推動修訂《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積極推動礦山、煙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築、消防、特種設備、油氣管道等行業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研究論證和制修訂工作,研究制定《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著力形成較為完善的配套法規規章體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地方性標準。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標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快制修訂安全生產地方性標準,重點建立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領域地方性標準。對於安全生產工作急需標準要按照特事特辦原則,加快完成制修訂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三)修改完善安全生產相關規章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分析每一起生產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針對性地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做好有關地方和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簡政放權,又要確保安全準入門檻不降低、安全監管不放松。

二、依法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監管責任制。各地要全面落實《江西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全面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加快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加快實現安全責任體系省、市、縣、鄉、村“五級全覆蓋”。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等有關要求,加強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

(五)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指導、督促企業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和應急救援到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均負有領導責任,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管理人員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企業都要建立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機制,加強風險預控管理,按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六)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各地要把安全生產考核控制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把安全生產納入平安江西、法治江西建設工作之中,加大領導班子政績業績考核中安全生產的權重和考核力度,並嚴格實行安全生產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風險“一票否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同級綜治部門和組織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情況,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及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業績評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獎勵懲處的重要參考。

(七)進一步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相關地方政府必須按照事故等級和管轄權限,依法開展事故調查,並邀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嚴格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規定由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查處的較大和一般事故,分別由上一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掛牌督辦、審核把關。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較大事故,經省政府批準後,成立省政府事故調查組或由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典型的一般事故,可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直接督辦。建立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和應急處置評估等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規定時限內結案並依法及時向社會全文公佈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由負責查處事故的地方政府在事故結案1年後及時組織開展評估,評估情況報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規范安全監管執法行為

(八)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按照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與透明、高效、便民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後監管辦法,提高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服務水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清單方式明確每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權和責任,制定工作流程圖,並通過政府網站和政府公告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切實做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不缺位、不越位。

(九)完善科學執法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制定年度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管對象、檢查內容和執法措施,並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確保執法效果。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監管執法制度,對同類事項進行綜合執法,降低執法成本,提高監管實效。各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作出安全生產執法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

(十)嚴格規范執法。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明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締和上限處罰等執法決定的具體情形、時限、執行責任和落實措施。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執法行為審議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依法規范執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權,評估執法效果,防止濫用職權。

(十一)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協調。建立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安全生產案情通報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嚴厲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逾期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決定的,要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切實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十二)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制度,制定相關工作規則,通過調查、檢查、評議、考核、提出意見建議等方式,有效發揮監督作用。發揮“12350”舉報平臺作用,暢通隱患、事故舉報監督渠道,促進安全監管執法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四、著力創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制

(十三)加強重點監管執法。各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轄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分別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各地區排查梳理高危企業分佈情況和近5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領域重點監管對象,納入省級重點監管調度范圍並實行動態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全面梳理、認真分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建築施工、特種設備、消防、民爆物品等領域近年來安全生產狀況,相應明確並切實加強重點車輛、重點船舶、重點項目、重要場所和關鍵設備設施的監管。積極探索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對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差異化管理。

(十四)加強源頭綜合治理。各地要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現同步協調發展。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環節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把關,防止從源頭上產生隱患。建立崗位安全知識、職業病危害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離,對發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制度落實情況。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關閉退出。督促企業加強生產經營場所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防止職業病發生。

(十五)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密切配合、協調聯動的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機制,依法嚴肅查處突出問題,並通過暗訪暗查、約談曝光、專傢會診、警示教育等方式發現問題並督促整改。

(十六)建立完善暗查暗訪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安全檢查制度,邀請媒體記者、安全生產專傢參與,不定期對企業安全生產制度、有關工作措施落實、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暗查暗訪,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要依法作出處理,責令整改,並按規定下達執法文書;對重大隱患和問題、典型非法違法行為要依法公開曝光,並進行約談,掛牌督促落實整改。各地不得以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等為由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設置障礙,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廢除影響和阻礙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相關規定。

(十七)加快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整合建立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臺,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信息化工作,實現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專業人才、行政許可、監測檢驗、應急救援、事故責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要大力提升安全生產“大數據”利用能力,加強安全生產周期性、關聯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檢索查詢即時便捷、歸納分析系統科學,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規律可循。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與企業聯網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行企業自查自報自改與政府監督檢查並網銜接,並建立健全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實現分級分類、互聯互通、閉環管理。

(十八)推行安全生產網格化動態監管。總結推廣各地、各行業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經驗,以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為基本單元,以領導定點、全員定責、監管定位、排查定時、培訓定期、應急定制、配置定量、信息定時、獎懲定量為主要內容,構建縱向有縣(市、區)、鄉鎮(街道)分級監管,橫向有政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縱橫交叉、責任明晰、信息互通、實時監控的立體網格化動態監管機制。先期選擇11個縣(市、區)進行試點,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覆蓋到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鄉村、社區。

(十九)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各地要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並納入國傢和地方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要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要於2016年底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2017年底前全面建成各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2018年底前實現全國聯網,並面向社會公開查詢。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

(二十)運用市場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在依法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並理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的關系,推動建立社會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安全監管的機制。在長途客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領域繼續實施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推動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金屬冶煉與加工、水上運輸等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推動公共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投保火災公共責任保險。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專傢隊伍和服務機制,支持重點行業領域成立行業安全生產專傢組。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組織和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供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

五、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

(二十一)健全監管執法機構。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落實監管責任。要結合實際,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結構進行調整,3年內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要通過探索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委托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和規范鄉鎮(街道)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二十二)加強監管執法保障建設。各地要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作為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規范化、標準化建設,改善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保障基層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滿足工作需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國傢規定做好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

(二十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培訓。各地要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加強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法治素養。要把安全法治納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提高領導幹部安全生產法治意識。要有計劃地舉辦安全監管專題業務培訓班,選派優秀幹部進行“上掛下派”多崗位鍛煉。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培訓,對新錄用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堅持凡進必考必訓,對在崗人員原則上每3年輪訓一次,所有人員都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執證上崗。

(二十四)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建設,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高等院校合作,選派有關安全監管幹部參加安全技術類專業的繼續教育。建立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執法人員配備使用便攜式移動執法終端,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文明執法。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紀律約束,堅決查處腐敗問題和失職瀆職行為,宣傳推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先進典型,樹立廉潔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積極抓好工作落實。各級領導幹部要高度重視、大力支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監督檢查,促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措施的落實,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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